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近日印发执行,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沿河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雨水排放口实行挂牌管理制度。
排放口出水口编号建档
经审批设置的雨水排放口、出水口编号建档,并在现场挂牌接受监督。所挂牌照应当注明编号、河道名称、服务片区、设置单位、使用年限、管理责任单位以及举报电话。
除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既有的排污口由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出水口的,应当征得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排放标准,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对排放水质进行日常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构建自然弯曲河岸线
细则规定,城市内河专项规划每五年修编一次。城市内河专项规划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内河专项规划的,市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综合治理项目及时依法进行改建或者征收。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城市内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应当满足沿河驳岸退距要求,为截污系统建设和生态恢复留出空间;配置建设相应的截污管网设施;按照城市内河专项规划的要求,构建自然弯曲的河岸线;不减少城市内河水域面积;保护和展示沿河历史文化遗存。
每条内河每月抽样监测
细则规定,每条城市内河采用在线监测和抽样监测的方式监控城市内河水质变化。每条城市内河上、中、下游结合建设,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市城区水系联排联调中心、县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对在线监测站进行运行和维护,并组织每月对每条城市内河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违法情节记入信用信息平台
违反《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和细则规定的行为,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由作出处罚的部门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细化对相关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内河管理事项予以许可的,或对违反城市内河管理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或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