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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非法排污致死案19名涉案人员被判刑!偷排废酸碱致1人死亡
    发布时间:2021/10/22点击次数:

    2019年3月2日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保定19人非法排污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3月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

    王旭光介绍,这十个案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中,保定19人非法排污致人死亡一案备受舆论关注。经查,被告人董传桥等人租用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2015年2至5月,董传桥等人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2015年5月16、17日,另一被告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18日上午,又排放了30余吨废盐酸,致使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后死亡。一审法院判处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获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

    最高法认为,近年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现象屡禁不绝,环境风险日益凸显。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在另一起案件中,案涉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具体是,常州光大公司拟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先后向省环保厅报送材料,申请环境评价许可。省环保厅经审查作出同意的《批复》。德科公司作为案涉项目附近经营化妆品添加剂制造的已停产企业,不服该《批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环保部维持了批复。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德科公司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德科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厂界周围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且当时处于停产状态,依法裁定驳回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认为,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周边居民或企业往往对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心存担忧,由此形成“邻避”困境。此案的审理为如何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

    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董传桥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且对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获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2015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伟文根据被告人卓文的指使携带两个行李箱,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伟文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259只。经鉴定,上述乌龟分别为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均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647.5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卓文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判决卓文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6年3至5月,李永明违反国家规定向沙田镇泥洲村倾倒了约60车600吨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料,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16年7至9月,东莞市沙田镇政府先后两次委托检测机构对污染项目进行检测,后又召开专家咨询会,委托有关企业处理电镀废料。2016年12月,经对案涉被污染地再次检测,确认重金属含量已符合环保要求,暂无需进行生态修复,沙田镇政府为此支付了检测费用。沙田镇政府委托法律服务所代理本案,支付了法律服务费。

    一审法院判决李永明向沙田镇政府赔偿电镀废料处理费、检测费、专家评审费773926.4元,法律服务费39957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李永明向沙田镇政府赔偿电镀废料处理费、检测费、专家评审费773926.4元。

    四、韩国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韩国春与宝石村委会于1997年签订《承包草沟子合同书》后,取得案涉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从事渔业养殖。2010年9月9日,中石油吉林分公司位于韩国春鱼塘约一公里的大-119号油井发生泄漏,泄漏的部分原油随洪水下泄流进韩国春的鱼塘。中石油吉林分公司随后在污染现场进行了清理油污作业。水质监测报告表明,鱼塘石油含量严重超标,水质环境不适合渔业养殖。韩国春请求法院判令其经济损失,包括2010年养鱼损失、2011年未养鱼损失、鱼塘围坝修复及注水排污费用。法院一审认为,韩国春未能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存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吉林省高院二审仅改判支持其2010年养鱼损失1058796.25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因原油泄漏使鱼塘遭受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韩国春举证证明了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存在污染行为,鱼塘因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事实及原油污染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完成了举证责任;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未能证明其排污行为与韩国春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改判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赔偿韩国春经济损失1678391.25元。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常州光大公司拟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先后向省环保厅报送材料,申请环境评价许可。省环保厅经审查作出同意的《批复》。德科公司作为案涉项目附近经营化妆品添加剂制造的已停产企业,不服该《批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环保部维持了批复。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德科公司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德科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厂界周围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且当时处于停产状态,驳回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桑植县水利局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和桑植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委托拍卖机构对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水干流、南、中、北源等河流河道砂石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期间,张家界大鲵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函告桑植县水利局在自然保护区河段采砂行为涉嫌违法,要求终止对相关河段采砂权的拍卖。通过竞标,杨国先竞得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在缴清100万元成交价及5万元拍卖佣金后与桑植县水利局签订了《张家界市桑植县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河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杨国先为履行合同修建公路一条,造采砂船两套(四艘),先后向银行贷款两笔。杨国先向桑植县水利局申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桑植县水利局以杨国先未按要求提交资料为由未予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该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行为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桑植县水利局违反禁止性规定,实施拍卖出让,所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出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桑植县水利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尽到公示告知职责有一定的关系。桑植县水利局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应返还杨国先出让款并赔偿相关损失。湖南省张家界市中院二审维持判决。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4年4至5月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分三次将海德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李宏生等人又以每吨5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转交给无资质的孙志才、丁卫东等人。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排入长江的20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靖江市城区集中式引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排入新通扬运河的53.34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杨峰、李宏生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评估,三次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鉴定费26万元,上述费用合计5482.85万元,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判决海德公司可在提供有效担保后分期履行赔偿款支付义务。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玻璃窑炉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等行为,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分四次罚款共计1289万元。2015年2月,方圆公司签订总金额为3617万元的《玻璃窑炉脱硝脱硫除尘总承包合同》。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本案诉讼后,方圆公司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1万元,并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于2016年6月15日通过环保验收,于2016年6月17日、2017年6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16年12月2日,方圆公司再次投入1965万元,增设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备一套。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将方圆公司自行政处罚认定损害发生之日至环保达标之日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为154.96万元。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0年5月,两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沃鑫公司提供原料给湘盛公司加工,加工费为生产每吨硫酸240元,硫酸产品及废渣由沃鑫公司负责接收销售。2011年11月1日,两公司签订协议,以湘盛公司名义对外向中金岭南丹霞冶炼厂购买硫精矿原料。其后,湘盛公司共取得硫精矿66900吨,用于生产硫酸。湘盛公司整体承包给沃鑫公司独立经营,期间曾发生高温水管破裂事故,导致生产车间锅炉冷却水直接排入厂外河流,造成厂区外一、二号区域土壤污染。县环境保护局两次责令湘盛公司拆除排污暗管、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

    2016年9月,湘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长训、沃鑫公司余军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2月,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报告,确认案涉土壤污染损害费用包括消除危险费用、污染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639.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公司先为合作,后为承包,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湘盛公司、沃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对生产厂区进行综合整改及环境监控,未通过相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监督验收前,不得生产;对厂区留存全部原料及废渣进行彻底无污染清除,逾期则应当支付危废处置费60.3万元,聘请第三方处置;对案涉土壤进行修复,逾期则支付修复费用230万元,聘请第三方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38.6万元。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1至3月,仲兴年于沭阳县七处地点盗伐林木444棵,立木蓄积122余立方米。其中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盗伐杨树合计253棵。2017年3月7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仲兴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万元。2017年9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发送检察建议,督促沭阳农委对仲兴年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受侵害林业生态得以恢复。沭阳农委于2017年10月16日、12月15日两次电话反映该委无权对仲兴年履行行政职责,未就仲兴年盗伐林木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案涉地点林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2018年3月27日,沭阳农委仅在盗伐地点补植白蜡树苗180棵。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沭阳农委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对仲兴年作出责令补种盗伐253棵杨树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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